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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50000 篇文书

  • 于**与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太仓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辖区内商品房网上销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属于被告的工作职责。对于本案争议的问题,本院作如下认定:1、被告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

    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 宋**与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无锡市惠**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惠山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职权,为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中卫市人民政府与中卫市育苗幼儿园房屋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卫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卫政房征(2014)14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规定,安置补偿标准未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搬迁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牛**与海原县贾塘乡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诉万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万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万源市人民法院

  • 管**、柯**、刘**、黄**、吴**、邱**、丁**、蔡**、邱**、陆**、陆**、谢**与潮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发放基本养老金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柯**、刘**、黄**、吴**、邱**、丁**、蔡**、邱**、陆**、陆**、谢少珠诉被告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发放基本养老金法定职责一案中,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各原告诉请的履行发放基本养老金法定职责依法应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故各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告知各原告,各原告不同意变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法院: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朱XX与陆丰市民政局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以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起诉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显示,陆**政局已于2014年10月21日自行撤销了对起诉人与第三人的婚姻登记,即起诉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故对起诉人提出的撤销陆**政局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的颁发给第三人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诉,依法不予受理。起诉人提出要求陆**政局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为行政赔偿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羡贤陈炽宁非诉申请执行行政裁定书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胡**、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胡**、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被执行人胡**、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姜**与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秭归县人民法院

  • 津谷大厦诉荆州市人民政府及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津谷大厦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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